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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购物卡回收了主要流向在那里
2018-10-18 (来源: 郑州卡务丹尼斯购物卡回收官网,电话微信同号:18037111188)

点卡回收寄售、充值卡回收寄售

 

  随着中秋、国庆双节来临,购物卡成了各大商场、超市的新宠。与此同时,“黄牛”也开始疯狂地倒卖购物卡。据了解,此类“生意”因为低买高卖而利润颇丰,“黄牛”月入过万元者比比皆是。

  购物卡回收为何利润如此丰厚?是什么原因催热了购物卡回收行业?相关部门对此如何监管?记者近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府乌鲁木齐市进行了调查。

  “收卡,收卡,购物卡换现金!”日前,记者途经乌鲁木齐百货大楼时,看到一个三十岁左右的男子拿着一叠卡片向过路行人发放,还不时地吆喝。

  发卡人自称张经理,乌鲁木齐市任何一家商场、超市的购物卡他都收,但价位有所区别。友好商场、天百名店、天山百货3家的购物卡按9.3折回收,也就是1000元的购物卡,可兑换现金930元;汇嘉时代和的购物卡则分别按9折、9.1折回收。

  张经理:用购物卡在大商场买东西根本不划算,还不如兑换成现金,那样用起来多方便。

  张经理:没问题,你有多少我就收多少。我们有专门人员“消化”回收来的购物卡,在发卡商场和超市,顾客购物时,我们和顾客商量,缴费时由我们刷卡,对方给我们支付现金。我们的价格很优惠:1000元,可便宜50元,很多人都愿意。这样的话,1000元的购物卡按9.3折回收,我们一次挣20元。

  除此之外,记者还从张经理处了解到,节前很多商场都搞促销活动,顾客持购物卡消费打折,所以兑换现金者少。而节后,手头上有购物卡的人往往会将其套现,所以节后才是兑换高峰期。

  记者走访发现,除了少数人专做购物卡回收买卖外,一些小型烟酒店和礼品回收店在回收名烟、名酒等贵重礼品的同时,也不放过回收购物卡的“商机”。在乌市红山东路一家礼品回收店,两三平方米的铺面里挤满了顾客,生意红火。店老板和张经理一样,任何一家商场的购物卡都收。

  不仅如此,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从事购物卡回收的人也瞄上了网络市场,以寻求扩大市场和隐蔽交易。

  记者在一家搜索网站输入“回收购物卡”,发现前3条链接都来自乌市烟酒礼品商行的网站。其中一家蓝天烟酒礼品商行的孔经理告诉记者,他们长期做回收礼品生意,有专门的鉴定估价团队,对购物卡也是“来者不拒”。

  有需求自然有市场。前几日,乌鲁木齐市民孙女士从单位领到了两张1000元的商场购物卡,而她爱人的单位也发了一张购物卡,由于发卡商场的东西比较贵,且离孙女士家很远,购物极不方便,听说购物卡能换成现金,孙女士很快以9.3折出售了3张购物卡。

  购物卡回收行业如此繁荣,难道仅因为兑换成现金更便于消费吗?催热购物卡回收行业的深层原因又是什么?

  记者调查发现,购物卡回收过程中所产生的高额利润是驱使大批人从事此行业的动力,而购物卡实名制落实不到位,其发放、使用、回收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则给回收购物卡者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据悉,为了规范商业预付卡(购物卡)管理,去年6月,工商总局等七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实行购物卡实名制,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

  连日来,记者先后走访了乌鲁木齐市多家商场、超市,发现除个别商家规定购物卡的面值最大为1000元、万元以上必须登记外,大多数商家、超市均未对购物卡的面值和支付方式进行约束,大都是“来者不拒”。即使实行实名登记的商场、超市,也只是登记一次性购卡人的名字,具体到谁使用,则无法确定。

  由此可见,购物卡持有人将卡交给他人回收套现,根本无从查起,旨在防止腐败的购物卡实名制也就成了“纸上谈兵”。

  “现在有人用复制卡行骗,两张卡一模一样,并进行捆绑,验卡时没发现问题,但付完钱后卡就被刷空了。”长期回收购物卡的柴经理告诉记者,他曾遇到过这种情况,兑换现金者见钱到手,就联系同伙在最短时间内刷卡消费,当回收者再次验卡时,卡里的钱已经没有了。“所以,在回收面值较大的购物卡时,我们会很谨慎”。

  乌鲁木齐市工商局消保处处长韩小军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回收购物券、购物卡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新事物,由于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约束,相关职能部门监管难度大。

  新疆律师王文利则认为,回收购物卡者从事的是一种商事经营行为,应到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个人从事回收业务则属违法行为。他表示,在当前缺乏法律监管的条件下,容易产生消费纠纷,又因为购物卡实名制落实不到位,购物卡在转让和消费中,交易双方一旦权益受损,将难以维权。(法制日报)

  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您手中的购物卡、公交卡等都属于预付卡。

  为了更好地发挥预付卡在便利公众小额非现金支付、扩大消费方面的积极作用,防范预付卡被利用进行洗钱套现等违法违纪活动,切实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按照规范发展、从严管理的思路,银行近日制定并发布《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预付卡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前者是指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预付卡;后者是指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预付卡。《办法》规定,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

  《办法》要求,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发卡机构应当识别购卡人身份,核对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办法》还要求以银行转账方式购卡和充值。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或办理一次性5000元以上预付卡充值业务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以增加购卡和充值透明度。

  “通过以上规定,在发行、购买、充值等环节落实实名要求,有利于防止预付卡被用于洗钱、套现等活动。”央行有关负责人解释说。

  《办法》规定,记名预付卡应当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

  这位负责人表示,单次购买不记名预付卡金额在1万元以下时,由于未达到实名制度要求,因此,发卡机构在发行、销售环节无法记载任何关于购卡人、持卡人的信息。“若允许持卡人赎回不记名预付卡,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办理赎回时无任何信息可供核对,也无法记录赎回人的任何个人信息,这或将导致不记名预付卡沦为洗钱、套现的工具。”

  不过,考虑到部分预付卡主要应用于公共交通领域,与广大群众的日常生活关系密切,在现实中确实存在赎回小额不记名公共交通领域预付卡的合理需求,《办法》规定,对余额在100元以下的公共交通领域不记名预付卡,允许按约定赎回。

  这位负责人认为,这么做可以有效防范预付卡套现和信用卡套现风险互相传递。“根据对预付卡市场的调查了解,为逃避对常规套现方式的监管和打击,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或充值、再通过地下交易市场变现已经成为套现新手法;尽管《办法》通过限额发行、实名购卡和限期赎回等方式增加了信用卡套现难度,但有必要从源头上切断预付卡和信用卡之间的‘以卡购卡、以卡充卡’行为,彻底杜绝信用卡在预付卡领域套现行为的发生。”

  此外,从行业实践看,部分预付卡发卡机构已从风险防范的角度出发,自觉关闭了其售卡系统中客户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的功能。

  《办法》规定,预付卡不得用于网络支付渠道,但三种情形例外,一是缴纳公共事业费;二是在发卡机构拓展的实体特约商户的网络商店中使用;三是同时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发卡机构,其发行的预付卡可向持卡人在本机构开立的实名的网络支付账户充值,但同一客户的所有网络支付账户的年累计充值金额合计不超过5000元。

  这位负责人坦言,不允许预付卡广泛用于网络支付渠道,主要是考虑现有网络商户的风险管理法规制度和监管体制尚未健全;网络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绑定,二者可以进行资金转移,在这种情况下,预付卡在网络商户使用将由于其匿名性而滋生套现、洗钱等问题。

  为引导预付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办法》适度掌握制度设计的灵活性,对风险可控的小额便民支付给予特例安排。这位负责人举例说,“部分地方政府出于方便群众缴费考虑,鼓励预付卡通过网络支付渠道缴纳水、电、气等公共事业费用,满足了广大群众全天候缴费、不排队缴费的合理需求。考虑到这类预付卡在现实中应用比较普遍,且其交易背景真实、可信、有据可查,因此,《办法》允许预付卡通过网络支付渠道缴纳公共事业费。”(日报,记者 田俊荣)